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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概况(DPO社群成员观点)

周政宇 网安寻路人 2020-09-16


一、立法概况



韩国较早开始立法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1994年1月7日制定了《公共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公共电脑,以及在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等设备处理个人信息事宜进行立法规制(公共机关类似中国的行政机关)。与此同时,还有《信息网络通信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对商业信息通讯服务领域中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立法规制。


韩国国是全球第一个全面施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2年就开始要求政府网站上实施实名制,2008年影星崔真实因网络暴力自杀,普遍认为是网络实名制执行不到位所导致,当年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律修正案,要求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否则网络经营者将遭受巨额的罚款。


网络实名制的落地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产生了不法商家滥用个人信息疯狂电话营销、垃圾广告邮件、窃取隐私等,特别是2011年韩国的主流网络社交平台NATE等被黑客攻击,3500万人的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等详尽信息被泄露,造成了韩国史无前例的安全危机,而当时韩国总人口不过5000多万。


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安全,政府开始重新检讨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并考虑立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1年开始分阶段废除了网络实名制,韩国国会在2011年3月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同年9月30日正式实施,同时还就该法律的执行细则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注:施行令是总统颁布的执行法律的命令,一般还包括任命法律的执法机关。施行细则类似我国的常见的行政法规中的实施细则,对立法中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同步废止了原有的《公共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原来行政机关、商业机构区别处理的二元式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整合在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下。


二、个人信息相关定义



  • 个人信息:与中国或者欧盟的GDPR大同小异,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与存活个人相关的信息,是通过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影像等可以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


  • 处理:指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生成、联系、联动、记录、存储、持有、加工、编辑、检索、输出、更正、恢复、利用、提供、公开、销毁及之外的其他行为。


  •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根据信息可以识别出的人。


  • 个人信息处理者:较欧盟的GDPR定义狭窄,是指为了运用个人信息文件,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公共机关、法人、团队或个人。类似于GDPR上的个人信息控制者。但GDPR上划分了个人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①控制者是单独或者联合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或方式;②处理者是代表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韩国并没有采用GDPR的划分方式。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 基本原则:与中国网安法和EU的GDPR大同小异,都是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保障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最新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 查阅权:个人信息主体应披露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等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保障信息主体的请求查阅权等权利。


  • 匿名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尽可能以匿名方式处理个人信息。这与中国和欧盟的脱敏、标签化要求基本类似。


四、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列举了个人信息主体所拥有的5项权利,主要是:


  • 知情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获取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情况的权利;

  • 选择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及同意的范围等。

  • 确认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确认其个人信息是否被处理,以及查阅个人信息。

  • 终止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对其个人信息终止处理,更正、删除和销毁。

  • 获得救济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因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而发生的损害,根据快速而公正的程序获得救济。


五、个人信息处理的主要要求



1、 同意及例外


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利用、提供等处理时都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未经同意处理信息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或者巨额罚款。以下情形,可以未经同意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但是相关的举证责任,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


  1. 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为遵守法定义务所必须;

  2. 公共机构为履行法令等义务所必须;

  3. 与信息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须;

  4.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的代理人(类似中国法上法定监护人)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或地址不明无法事先获得同意,且被明确认为是为了信息主体或者第三人紧急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必须;

  5. 为事先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利益而必要,且明确优先于信息主体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仅限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利益有相当的关联性,且不超过合理范围。


2、 同意的具体要求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每个需要同意的事项进行区分,并清晰、明确的告知信息主体,就每个事项分别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2. 收集、利用和提供的具体要求:应通知信息主体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拟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个人信息的持有和利用期间,享有拒绝同意的权利以及拒绝的不利后果或内容,在前述事项发生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信息主体并获得同意。


3、 来源告知义务


信息处理者从信息主体以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若信息主体提出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当将个人信息收集的来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予以告知。但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告知义务可以豁免,比如收集的信息中没有包括联系方式的,因告知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身体造成损害的,给他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


4、 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1. 禁止处理的信息:不得对政治观点(包括思想、信念)、工会的加入与退出、政党的加入与退出、整治观点、健康、性生活等信息,以及其他明显侵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进行处理。对总统令规定的用来区分识别特定个体的特定识别信息,未经特别规定不得处理。

  2. 对身份证信息处理的特别限制:原则上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处理个人身份证号码,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不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可成为网站会员的方法。

  3. 影像信息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运营影像处理设备。在法律有特殊规定允许设置时,应当明示安装的目的和地点、拍摄范围和时间、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1、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主要有:


  1. 检查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特别识别信息的处理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数量、从业人员数和销售额,检查是否采取了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行政安全部长官可以将检查的部分权限授权给指定的专门机关。

  2. 标准制定权:行政安全部长官可以制定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理标准,个人信息侵害类型及预防措施等相关标准,并建议个人信息处理者遵守其标准。


2、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制定及评价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成立的,直属总统的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但该委员会没有执法权,不能够进行调查、检查,进行处罚:


  1. 改进与保护个人信息有感的政策、制度和法律;

  2. 协调各公共机关之间个人信息处理意见的冲突;

  3. 解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4. 根据公共机关的请求,对该公共机关制定的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政策和制度的个人信息侵害因素进行评价;

  5. 与有关中央机关协商,每三年制定个人信息基本保护计划;

  6. 审议并表决中央行政机关每年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方案。


注:现任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常任委员(相当于负责人)김일재是韩国行政安全部政府组织室的室长,委员中包括有法官、教授,多数是律师。


3、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调解委员会)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成立的,主要职责是对个人信息有关纠纷进行调解。日常处理调解事务是一个由五人组成的调解部,在调解委员会的委托范围内,核实案情,调解纠纷。


调解的发起由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制作调解方案,当事人收到调解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明确告知是否接受的,视为拒绝调解,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不是强制的程序,也不是必须的诉讼前置程序。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中止调解的处理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


七、个人信息集体诉讼



个人信息纠纷发生后,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进行纠纷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结果的,消费者团队可以向法院发起个人信息集体诉讼。这里的集体与中国法下的集体诉讼概念不同,类似于中国法下的公益诉讼。


在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民间组织可以根据韩国的《民事诉讼法》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多个信息主体进行相同或类似的侵害,发起集体诉讼。

民间组织可以是根据韩国《消费者基本法》成立的团体,也可以是根据《非盈利民间团体支援法》成立的组织。


此类案件在被告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所在地管辖。


八、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可以处以以下的刑事处罚或者罚款,原则上,对违规行为知情但为了营利的目的而接受个人信息的,将给予同等的处罚。而且这些刑事处罚或者罚款是双罚制,即法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员、工作人员等一并进行处罚,个人有证据证明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勤勉尽责的尽到了注意义务和监督义务时例外:


1、 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亿韩元以下的罚金:


  1. 妨碍公共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工作为目的,将公共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变更、销毁、给公共机关的工作造成中断、瘫痪等严重影响;

  2. 使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特任处理的个人信息后,以营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向第三人提供,或者教唆、帮助向第三人提供。


2、 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1.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向第三者提供的;

  2. 违规处理敏感信息的;

  3. 违规泄露,或者未经授权将业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利用

  4. 违规毁损、蔑视、变更、伪造、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


3、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1. 违规超出影响处理设备设置的目的,任意操纵影响信息处理设备,或者在其他地方采摄或者录音的;

  2. 以不正当方法或者欺骗获得同意,收取或处理个人信息的。

  3. 泄露因职务行为所获取的秘密。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6.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3. GDPR“首张”执行通知盯上AlQ公司的前期后后(DPO社群成员观点)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9. 详解GDPR向Google亮剑缘由(DPO社群成员观点)

  10. 从生产安全体系视角看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从Android Q看安卓系统的授权机制的三次重大演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PP安全认证公告和实施规则解读:治理思路的创新与多样化(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从数据融合角度分析CNIL处罚谷歌案(DPO社群成员观点)

  14. 历史和国际比较视角DPO法律制度探源(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谷歌数据融合合规之路:从欧盟监管机构调查与处罚来看——上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6. 数据保护官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17.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DPO社群成员观点)

  18.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内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9.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外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20. 数据保护岗位需求与能力发展(DPO社群成员观点)

  21. DPO互助平台对企业数据治理实务的指导(DPO社群成员观点)

  22. 对网络安全负责人岗位的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一(DPO社群成员观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与功能

  25.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二(DPO社群成员观点)

  26.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7.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DPO社群成员观点)

  28. 从“布拉格提案”看美国政府的策略

  29. 《欧盟GDPR合规指引》前言:从一个损毁的雕像说起

  30.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1. 使命与界限:近期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新规的一些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32.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33. “惟危惟微,允执厥中”: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定向推送”部分的思考

  34.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与美国COPPA对比的视角

  35. 网安法中的“范围”如何理解和落地:从头条案说起

  36.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监管诉求及文本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7. 数据安全的内部和外部视角初探

  3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流程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DPO社群成员观点)

  40.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类型化试解(DPO社群成员观点)

  41.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2. 金控监管办法草案发布 有望扫清信息共享障碍(DPO社群成员观点)

  43. GDPR对用户画像的合规要求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44. IAPP新加坡会议上关于27701的Panel和PPT

  45.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DPO社群成员观点)

  4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47.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48. FTC vs. YouTube:解读违规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之最大罚单(DPO社群成员观点)

  49.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50. HiQ vs. LinkedIn案的启示与未决之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51.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52.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3. 推动域外应用商店下架“HKmap.live全港抗争即时地图”App的思路

  54. “客场作战”,法律先行:以“HKmap.live”为例

  55. 墨迹天气IPO被否 App治理工作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成依据之一

  5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7. 从墨迹IPO被否看拟境内上市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DPO社群成员观点)

  58. 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59.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安标委重庆会议周上的汇报

  60.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1.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2.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63. 全球视野中的金融数据安全

  64. 公司IPO/重组/投融资时,监管部门审查要点汇总及问题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5. 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共享的基本原理:基于中美欧规则的展开(文字稿+PPT)

  66.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67.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68. 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的行政罚款新规(DPO社群成员观点)

  69.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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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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